工信厅消费〔202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国食品工业重要发展载体和关键增长引擎。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加快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现组织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加以重点培育,充分挖掘区域资源禀赋,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优先级,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形成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优势,释放传统产业发展活力,打造特色食品产业集群,营造“百花齐放”发展格局,推进制造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二、推荐条件
(一)领域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是指以特定地域为主要生产区域,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其生产区域的资源禀赋、加工工艺、饮食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形成其与生产区域间存在直观映射关系的食品产品,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国家标准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和“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个大类范围内,一般应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由制造业企业通过工业化工艺流程生产,不包括现制现售的即食餐饮类产品。传统优势食品产区是指以地方特色食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分布相对集中、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该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传统、相对全国其他地区在该特色食品产品生产及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较强比较优势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传统优势显著。特色主导产品分类准确、界定清晰,生产和消费历史悠久,符合消费者长期形成的认知,生产历史或食用传统一般在30年以上。鼓励拥有食品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企业或单位的产区提出申请。
(三)地域特色鲜明。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相对清晰,一般应明确到市、县级行政区划。产区内拥有的同类产品营业收入居全国前10位的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鼓励地方特色食品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鼓励特色主导产品采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主导农产品品种作为原料。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特殊区域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产业规模领先。产区内以特色主导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特色主导产品产量占全国同类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产区内该类型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家,与国内其他生产相同或相近特色主导产品的产区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或差异性,其中特色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产区,在申请时可适当放宽产业规模、企业数量的要求。鼓励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产区提出申请。
(五)管理制度完善。产区应具有相关非营利性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平台,能够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认证等服务。产区企业普遍制定完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管控体系,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鼓励产区企业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信息化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鼓励建立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分级、加工过程品质控制与产品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标准体系。
(六)产业链完整度较高。产区内特色食品产业链条完善,农产品原料种养殖、初加工、仓储物流、冷链等环节和设施配套良好,处理能力能够与特色食品生产规模形成较好匹配。鼓励特色产区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对特色主导产品进行推广和销售,鼓励设立以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或在主流电商平台设立交易专区。鼓励产区建立品牌创意设计、品牌运营、品牌保护及推广服务机构等,提升区域品牌竞争力。鼓励产区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积极拓展工业旅游、工业文化遗产开发、特色小镇建设、饮食文化展示与传播等融合发展新业态。
(七)产区建设政策体系健全。应编制并实施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或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等),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产业发展定位、体系结构、空间布局等方面具有较强科学性和前瞻性。鼓励特色产区所在地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强用地、水电、金融等要素保障,在人才引进、品牌培育、产品推广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产区所在地政府应积极组织实施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将数字化转型作为产区建设重点任务,完善网络设施、信息化平台等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培育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产区所在地政府应积极推动区域品牌建设,可注册证明商标并推动产区内企业使用,以整体形象展示产区、产业和特色产品,并在国内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鼓励成立相关协会或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主体。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可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出申请。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申请主体填写《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申请书》(附件1),编制《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材料核实和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深入挖掘、梳理、遴选代表性产区开展重点培育工作,对所收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材料同步发(spc@miit.gov.cn),每个省份每年推荐不超过3个。产区包含多个省域范围的,由产区所涉及的多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推荐。
2024年申请和推荐工作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推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
(四)名单确定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后发布。
(五)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产区(产业)每3年复评一次,经复评符合要求的,在重点培育名单中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从重点培育名单中撤除。
开展复评工作时,由产区(产业)申请单位提交复评材料,包括近3年建设工作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3)、《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申请书》、新一轮3年周期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工作方案》。
四、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推动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工作,对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培育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对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产区(产业)进行持续跟踪培育和动态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工作,对本地区具有发展潜力的产区(产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提升其发展质量和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提出申请,指导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产区(产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方案,确保培育工作落到项目、落到专人、实时督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孙璐 010-6820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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