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解答《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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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修订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下同)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条的执法尺度把握不准确,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在日常食品安全管理中时常出现对“明知”的认定、“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严重程度认定、“恶意重复”的界定等认知和理解偏差因而受到处罚的情形,部分企业对于日常抽检发现的假阴性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免责”的证明认识不清,少部分企业甚至混淆认为做到“索证索票”就算“尽职”,就可以申请“免责”等,因此,《解释》的修订和实施对于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澄清如上问题,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做到知法、守法至关重要。
为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冀玮教授,从基础法理、执法实践、实务案例等多方面,深度解读《解释》,回答企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水平,深刻理解执法原则和判罚依据,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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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修订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下同)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条的执法尺度把握不准确,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在日常食品安全管理中时常出现对“明知”的认定、“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严重程度认定、“恶意重复”的界定等认知和理解偏差因而受到处罚的情形,部分企业对于日常抽检发现的假阴性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免责”的证明认识不清,少部分企业甚至混淆认为做到“索证索票”就算“尽职”,就可以申请“免责”等,因此,《解释》的修订和实施对于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澄清如上问题,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做到知法、守法至关重要。
为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冀玮教授,从基础法理、执法实践、实务案例等多方面,深度解读《解释》,回答企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水平,深刻理解执法原则和判罚依据,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